RICO 建筑师 G. Robert Blakey 去世,享年 90 岁

法律学者 G. Robert Blakey 起草了开创性的 RICO 反敲诈勒索法规,现已去世,享年 90 岁。他的遗产改变了有组织犯罪起诉。
G.罗伯特·布莱基 (Robert Blakey) 是一位富有远见的法律学者,他设计了美国最重要的刑事立法之一,现已去世,享年 90 岁。布莱基对美国法学最持久的贡献是他起草了 RICO 反敲诈勒索法规,该法律从根本上改变了联邦检察官处理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案件的方式。
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通常称为 RICO)是在美国法律史上的关键时刻出现的,当时执法机构正在努力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复杂运作。布莱基的创新方法创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使检察官能够针对企业本身,而不仅仅是起诉个人犯罪行为。这一概念上的突破代表了对传统刑事起诉方法的重大背离,传统刑事起诉方法已被证明不足以应对庞大的有组织犯罪网络。
曾任纽约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组主任的罗纳德·戈德斯托克 (Ronald Goldstock) 表示,布莱基的创作帮助建立了“一种新形式的法理学”,它将重塑子孙后代的刑法。戈德斯托克强调了这一法律创新的革命性,并指出“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检察官最初并不理解或使用它。”这一观察结果强调了 Blakey 工作的开创性质量以及伴随其实施的学习曲线。
当 RICO 法规作为《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的一部分于 1970 年首次颁布时,它代表了联邦刑法的一个分水岭时刻。布莱基花了数年时间研究有组织犯罪企业的结构和运作,他认识到以个人犯罪为重点的传统起诉方法不足以瓦解这些复杂的组织。他的解决方案非常复杂:制定一项法规,允许检察官证明某个人是从事敲诈勒索活动的持续犯罪企业的一部分。
该法规的天才之处在于其广度和灵活性。 RICO 并没有要求检察官专门证明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允许他们证明被告作为有组织企业的成员参与了持续的犯罪活动。这种更广泛的方法意味着检察官可以将看似不同的犯罪行为(洗钱、欺诈、暴力和勒索)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凝聚力的组织腐败叙述。该法律有效地将企业本身视为犯罪实体,允许加大处罚力度并扩大起诉工具。
Blakey 的学术生涯主要在圣母大学法学院进行,致力于完善和解释 RICO 法规及其应用。他成为该国最重要的法律专家,并广泛发表了有关该法律的使用、限制以及有组织犯罪之外的潜在应用的文章。他的学术工作帮助教育了一代检察官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一强大的法律工具来打击日益复杂的犯罪集团。
Goldstock 提到的 RICO 最初的未充分利用揭示了法律创新的一个重要事实:即使是最强大的法律工具也需要有效部署教育和制度变革。早期的检察官习惯于传统的共谋和个人犯罪起诉方法,对于如何构建 RICO 案件并不确定。布莱基花费了大量精力教导执法官员和检察官如何识别敲诈勒索活动模式并针对犯罪企业构建全面的案件。
在颁布后的几十年里,RICO 从一项很少被援引的法规发展成为联邦政府检察手段中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主要有组织犯罪人物、腐败政客和白领犯罪分子最终都成为 RICO 起诉的受害者。该法规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其最初适用于传统有组织犯罪的范围,成功地应用于涉及从环境犯罪到医疗保健欺诈再到证券违规等各种案件。
布莱基对美国刑法的影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RICO 法律框架确立了影响检察官如何处理全球企业犯罪的原则。许多其他国家审查了美国的 RICO 法规,并采取了类似的立法方法来打击其管辖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国际执法机构研究了布莱基的工作,以了解如何制定自己的反敲诈勒索立法。
除了 RICO 方面的工作之外,布莱基还为有关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联邦检察权适当范围的更广泛讨论做出了重大贡献。他深入探讨了刑事司法系统应如何平衡有效执法的需要与宪法对被告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他的学术成就反映了对这些紧张局势的细致入微的理解,以及对创建既有效又符合宪法的法律工具的承诺。
G. Robert Blakey 的遗产贯穿于联邦、州和地方当局成功提起的每一次 RICO 起诉。他的学术贡献改变了美国刑法的格局,并为检察官提供了已被证明可以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腐败和企业犯罪活动的工具。他制定的法规已在无数法院判决中被引用,在全国各地的法学院进行了研究,并供世界各地的执法机构使用。
布莱基的去世标志着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法律思想家之一的时代的结束。虽然他已离开我们,但他对美国法学的贡献仍然至关重要且具有影响力。 RICO 法规通过司法解释和检察应用不断发展,但它仍然以布莱基最初设计的原则和结构为根本基础。他利用法律瓦解犯罪企业而不仅仅是惩罚个人犯罪的愿景建立了刑事起诉的新范式,并延续至今。
来源: The New York Times


